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北美和欧洲,学术界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急剧增加。即使在东欧,在前共产主义政体解体之后,对非营利组织也给予了高度关注。70年代以来的非营利组织研究成果甚至比过去50年的总和还要多(Kramer,Lorentzen, Melief and Pasquinelli, 1993)。非营利组织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个新兴的跨学科研究领域。
虽然“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概念的出现及大规模研究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但对这一组织形态的研究却可以追溯到19世纪。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观察到,美国社会中多元化的志愿组织(教会、社区团体、公民组织等)对建立北美民主制度有特别的贡献。志愿协会对一国的“文化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使关怀公共利益和互助成为一种公民的习惯,使利他主义成为慈善组织制度化实践的基本要素(托克维尔,1988)。涂尔干(Emile Durkheim)指出,19世纪末西方社会经历的结构变迁削弱并摧毁了由手艺人和工人组成的社团协会(corporative associations),大规模的工业生产使社会团结精神面临崩溃的威胁。为适应大规模的工业社会结构,他提出应该建立一种职业行会体系,因为这种行会体系可以发展出比家庭更加持久和更有效的互助功能(涂尔干,2000)。
在很大程度上,西方非营利组织研究的热潮是在福利国家危机的背景下兴起的。随着70年代福利国家危机的到来,研究者开始较为集中的探讨国家力量退出以后,西方福利制度的重构问题,非营利部门往往作为福利国家中政府行动的替代性工具受到了极大重视(Mishra,1984;Offe,1984;O’Connor,1973)。7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研究领域中形成了几种较为公认的理论。
一、政府失灵理论(government failure theory)
这是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Burton A. Weisbrod,1974)提出的。
韦斯布罗德认为,当代经济学长期以来建立的私人部门理论,较好的论证了私人市场的存在及其均衡行为模式,后来又发展了公共部门理论对政府行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但现有的经济学无法解释为什么要由非营利部门来提供公共的、集体消费的物品。他试图发展一个模型来解释:在政府和市场之间为什么会存在非营利部门;哪些因素决定了物品由政府、私人市场还是非营利部门来提供;政府部门、私人市场和非营利部门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韦斯布罗德仍然是在需求??供给这个传统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下解释非营利部门的存在。在论证非营利部门存在的必要性的时候,他采用了剩余分析的策略。在他看来,任何投票者都有对于物品的需求(包括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都是满足个人需求的手段。这三者在满足个人的需求方面存在相互替代性。正是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局限性,导致了对非营利部门的功能需求,这是非营利部门存在的主要原因。
他的论证是沿着这样的一个逻辑线索展开的:首先,个人的需求数量是异质性的(the heterogeneity of quantities demanded
)。在任何政治单位中,个人在收入、财富、宗教、种族背景、教育水平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不同,这直接导致了个人对于税收制度等各种公共物品需求的差异性。政府提供的任何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是由政治决策过程决定的,对于公共物品的提供也不例外。在不存在投票交易的简单多数模型中,投票结果往往反映了中位选民(median voter)的需求,而留下了大量的不满意的选民群体。尽管在公共选择中也可能采用加权投票的方法,但韦斯布罗德认为,投票方式的变化只是会较小的改变不满意人群的数量,只要反映中位选民需求的政治决策过程还存在,就仍然不能满足异质性较强的消费者需求,这就为其他组织机制的介入提供了前提条件。
大量的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不满意的消费者可以有几种不同形式的替代性选择:(1)移民;(2)形成较低层次的政府;(3)求助于私人市场;(4)求助于非营利组织。对于选择(1),人们的迁移是有成本的,而且人们在选择居住地点的时候往往更多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是当地政府的税收政策。对于选择(2),人们有可能组成只包括他们自己的政治单位,形成较低层次的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比如说,公园和图书馆就可以同时由联邦、州、县和地方政府提供。韦斯布罗德认为,尽管有了选择(2),但不满意的消费者仍然会存在。对于选择(3),韦斯布罗德认为,从纯粹技术的层面来看,没有技术约束可以防止私人市场生产公共物品,由私人和政府提供物品的区别在于消费者的偏好和相对的价格。从消费者偏好来看,公共物品的一个弊端在于,每个消费者对物品的形式、质量、利用、调配都有着更少程度的个人控制,因此,作为力图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通常会选择购买有更多的个人控制和较少外部收益的私人替代品,而较少去购买公共物品。这意味着,消费者处于政府和私人市场的非最优位置,他们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过度满足或不满意,同时在私人市场上做出了社会无效率(social inefficiency)的选择。
由于上述这些组织机制都不足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志愿组织作为政府以外的集体物品的提供者就有了存在的功能需求。在韦斯布罗德看来,志愿部门是专门提供集体类型物品的部门。志愿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取决于公共部门能够满足选民的多样需求的程度。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政府使用的税收价格体系不满意的公共物品需求的数量越大,志愿部门的规模就越大。对于特定的政府提供的输出,消费者需求的差异越大,可以预计的志愿部门的输出就越大。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消费者需求的同质性越高,不满意的需求就越少,相对于政府部门的规模来说志愿部门的规模就越小。
韦斯布罗德是在经济学的框架内,把原有的经济学方法拓展到对非营利部门的分析中。他遵循的仍然是需求----供给的分析方法。在他的分析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是满足个人对于公共物品需求的存在相互替代性的工具。政府和非营利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上是互补关系。韦斯布罗德的理论开创了经济学解释非营利部门的先河。但由于他的理论采用的是剩余分析的策略,还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这包括:在满足个人的公共物品需求方面,政府和非营利部门到底谁是最初的提供者,谁先存在?非营利部门提供的都是公共物品吗?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时有着那么多的缺陷,非营利部门难道就没有局限性吗?非营利部门的特性是怎样的?这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韦斯布罗德通过论证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局限性,来从功能上证明非营利部门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对非营利部门为什么能够提供公共物品、它的组织特性是什么等重要问题做出分析。非营利部门自身的组织特点和运作方式在韦斯布罗德的理论中仍然是一个黑箱。
二、合约失灵理论(contract failure theory)
这是美国法律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Henry B. Hansmann,1980)提出的理论。
与韦斯布罗德的研究目的相似,汉斯曼也是由于现有的经济学和法学对于非营利组织还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而提出该理论的。如果说韦斯布罗德更多的是在关注政府与非营利部门之间的互补关系的话,汉斯曼则更多的是在力图解释,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的区别是什么,是什么因素使得某些特定的活动只能由非营利组织而不是营利组织来承担?
汉斯曼从营利性组织的局限性入手来开始对非营利组织的功能需求的分析。现有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当某些特定的条件满足以后,营利性厂商(profit-seeking firm)会以体现社会效率最大化的数量和价格来提供商品和服务。这些条件中最重要的是,消费者能够不需付出不适当的成本做到:(1)在购买之前,能够对不同厂商的产品和价格做出精确的比较;(2)能够与选定的厂商在商品与服务的价格上达成一致;(3)判断厂商是否遵守了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可以获得赔偿。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条件能够得到适当的满足,但有时候,要么由于购买产品的具体情况,要么由于产品本身的性质,消费者与生产者在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厂商承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这就使得他们往往在最初不能达成最优的契约,即使契约达成,也很难实施契约。在这种情况下,由营利性的厂商构成的市场竞争只能是无效率的。生产者完全有能力通过提供劣质商品来获取额外的收益。结果消费者的福利蒙受了大量的损失。由于信息不对称,仅仅依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约(contract)难以防止生产者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出现了汉斯曼所说的“合约失灵”(contract failure)现象。
汉斯曼认为,在再分配的慈善(redistributive philanthropies)、提供复杂的个人服务、服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分离、存在价格歧视和不完全贷款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等制度条件下,都会出现合约失灵现象。如果这类商品或服务由非营利组织来提供,生产者的欺诈行为就会少得多。这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受到了“非分配约束”(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所谓“非分配约束”,是指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net earnings)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净收入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为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
在汉斯曼看来,“非分配约束”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性组织的最重要的特征。这个特征使得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和服务时,尽管有能力去提高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而且不用担心消费者的报复,但他们仍然不会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他们所获得的利润不能参与分配。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生产者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特性,实际上是在市场上可能出现“合约失灵”情况时,对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有力的制度约束。非营利组织是消费者无法通过通常的合约方式来监督生产者(即“合约失灵”)时的一种制度反应。
与韦斯布罗德的理论相比,汉斯曼注意到了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特性,并深入的分析了这种非营利特性导致的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某些物品中的优势地位,从而论证了为什么某些特定的活动只能由非营利组织而不是营利组织来承担。但是他仍然是站在制度需求的角度来分析非营利组织这一组织形态存在的必要性,带有浓厚的功能分析的色彩,他同样没有对非营利组织的特点、规模和制度供给状况做出更为全面、细致的分析。这个工作是由赛拉蒙(Lester M. Salamon)来完成的。
三、第三方管理理论(the third-party government)
这是美国公共政策学者、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赛拉蒙提出的理论(Salamon, 1981)。
赛拉蒙认为,非营利部门研究中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合约失灵理论在对美国的社会现实进行解释时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局限性。因此,重新构建更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是非常必要的。
在赛拉蒙看来,福利国家理论对于美国来说是不适用的,因为这种理论没有区分作为“资金和指导的提供者”(a provider of fund and direction)的政府和“服务递送者”(a deliver of services)的政府这两种角色。与传统理论中描述的庞大的官僚体系不同,美国联邦政府主要是作为资金和指导提供者的角色出现的。在提供具体的社会服务的时候,联邦政府更多依靠大量的第三方机构??州、市、县、大学、医院、行业协会以及大量的非营利组织。联邦政府通过这些第三方机构来实施政府功能,于是出现了精巧的“第三方管理”(third-party government)模式(Salamon,1981)。在这种治理体系中,政府与第三方分享在公共基金支出和公共权威运用上的处理权(discretion)。联邦政府在福利项目提供中更多的是充任管理的功能,而把相当程度的处理权留给了非政府部门。这种政府行动的方式反映了美国政治思想中,对于公共服务的社会需求与对政府机构的敌意之间的矛盾。而第三方管理模式的出现实际上是对这种矛盾的调和:一方面,政府在公共福利提供中的作用得到了增强,这主要表现在为公共福利服务提供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又避免了一个不符合美国治理传统的、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的出现。
在赛拉蒙看来,在政府失灵和合约失灵理论中,志愿部门往往被视为在政府和市场失灵之后的辅助性衍生物,是由于政府的局限产生的提供公共物品的替代性制度。赛拉蒙认为,这些观点忽略了非营利部门本身的缺陷。志愿部门作为人类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有着固有的缺陷的,会产生“志愿失灵”(voluntary failure),而政府可以视为是“志愿失灵”之后的衍生性制度。他引入了“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的概念来比较分别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来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他认为,利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会比利用非营利组织高的多。因此,在市场失灵的时候,非营利部门应该作为最初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只有在非营利部门提供的服务不足的情况下,政府才能进一步发挥作用。因此,政府的介入不是对非营利部门的替代,而是补充。
赛拉蒙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来说明非营利部门的缺陷,进而论证了政府支持志愿部门的必要性。在他看来,非营利部门的固有局限性在于:
首先,对于慈善的供给不足(philanthropic insufficiency)。这一方面是由于公共物品供给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车问题(free
rider problem)。更多的人倾向于不花成本地享受别人提供给自己的福利,而缺少激励去利他性的为别人提供福利。因此,能够提供的服务肯定少于社会最优的。另一方面,慈善的资金来源也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一旦发生经济危机,有爱心的人自己也难以维持生计,更谈不上帮助别人。只有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税收才能提供稳定的、足够的资源。
其次,慈善的特殊主义( philanthropic particularism)。志愿组织的服务对象往往是社会中的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未婚母亲、儿童、外来移民等。不同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是不一样的,现有的志愿组织可能不能够覆盖所有处于需要状态的亚群体。同时,由于大多数群体拥有自己的代理人呼吁为自己捐款,机构数量的扩张可能超出经济的承受能力,从而降低了整体制度的效率。
第三是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作风(philanthropic paternalism)。由于私人慈善是志愿部门获得资源的唯一途径,那些控制着慈善资源的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偏好,来决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忽略了社区需求,由此往往导致提供较多富人喜爱的服务,而穷人真正需要的服务却供给不足。
第四是慈善的业余主义(philanthropic amateurism)。根据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对于穷人、残障人士、未婚母亲等特殊人群的照顾是需要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的,但是志愿组织往往由于资金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报酬来吸引专业人员的加入。这些工作只好由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做,从而影响服务的质量。
非营利组织的这些弱点正好是政府组织的优势。政府能够通过立法获得足够的资源开展福利事业;能够用民主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资金的使用和提供服务的种类;能够通过赋予民众权利来防止服务提供中的特权和家长式作风等等。但是政府往往由于过度科层化而缺乏对社会需求的即时回应。而且在美国这样一个有着浓厚的自由主义传统的社会,人们对政府力量总是抱着怀疑的态度。相比之下,志愿组织比较有弹性,能够根据个人需求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服务;能够在较小范围内开展服务;能够在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展开竞争等等。正是由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各自组织特征上的互补性(compensatory complementarity)(Salamon,1994),政府出于对服务提供的成本考虑,与非营利组织建立起了合作关系,从而既可以保持较小的政府规模,又能够较好的完成福利提供的责任。
四、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
这是吉德伦(Benjamin Gidron)、克莱默和赛拉蒙等人提出的理论(Gidron, Kramer, Salamon, 1992)。
他们是在对政府与非营利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跨国比较之后提出这个理论的。在吉德伦等人看来,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的关系远比政治上的论争要复杂,因此他们希望提出一种基本模式,来更好的描述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部门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所有的福利服务中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服务的资金筹集和授权(financing and authorizing of services);二是服务的实际配送(actual delivery)。这两类活动可以由不同的制度来实施。他们以这两种要素为核心变量,提出了政府与非营利部门关系的四种基本模式:
(一)、政府支配模式(Government-Dominant Model)。在这个模式中,政府在资金筹措和服务配送中占据着支配性地位。政府既是主要的财政提供者,又是福利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来筹集资金,由政府雇员来传送需要的服务。
(二)、第三部门支配模式(Third-Sector-Dominant Model)。在这个模式中,志愿组织在资金筹措和服务配送中起着支配性的作用。产生这种模式的原因很复杂,或者是出于意识形态或宗教的原因,对政府提供社会服务有一种强烈的反对情绪;或者是因为这些地区对社会服务还没有普遍需求。第三部门支配模式和政府支配模式分别处于政府与非营利关系模式的两极。
(三)、双重模式(Dual Model)。这是处于政府支配模式和第三部门支配模式之间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混合模式中,政府和第三部门都大量卷入到资金筹措和服务配送当中,但都局限在各自界定的领域。这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非营利组织通过给国家力量没有达到的顾客传送同样类型的服务,来补充国家提供的服务;其二,第三部门通过提供政府没有提供的服务,来补足政府的服务职能。在这两种情况下,最显著的特征都是存在两个相当大的、但相对自治的关于服务的资金筹措和配送体系。
(四)、合作模式(Collaborative Model)。在这种模式中,也是由政府和第三部门共同开展公共服务,但它们不是分离的工作。非常典型的情况是由政府提供资金,由第三部门组织配送服务。合作模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合作的卖者”模式(collaborative-vendor model)。在这个模式中,非营利组织仅仅是作为政府项目管理的代理人出现,拥有较少的处理权或讨价还价的权力。另一种是“合作的伙伴关系”模式(collaborative-partnership model)。在这个模式中,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自治和决策的权利,在项目管理上也更有发言权。吉德伦等认为,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误以为政府提供资金就能够控制非营利组织,就理所当然的认为合作的卖者模式是最普遍的形式。但实际上,合作的伙伴关系模式在福利国家中更加普遍。美国是最典型的合作模式。
罗伯特?伍思努(Robert Wuthnow,1991)提出的国家、市场和志愿部门的三部门模式。
他把国家定义为,“由形式化的、强制性的权力组织起来并合法化的活动范围”。国家的主要特点是强制性的权力。市场被定义为,“涉及营利性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关系的活动范围”,“它是以与相对的供给和需求水平相关的价格机制为基础的”。市场主要以非强制的原则来运作。志愿部门被定义为,“既不是正式的强制,也不是利润取向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的剩余的活动范围”。它主要以志愿主义的原则来运作(Wuthnow,1991:5-7)。
伍思努认为,在概念上,这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看起来比较清楚,但在实践中,政府、市场和志愿部门的关系正变得日益模糊。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由于政府和商业部门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共同投资以及政府以管制、税收等方式介入市场,彼此之间的界限已经很难分清了。在政府和志愿部门之间,由于政府把一些福利项目承包给志愿组织,并为它们提供资金,政府与志愿部门之间的项目合作也模糊了彼此的界限。在很多情形下,复杂的组织计划把营利性活动与非营利性活动置于同样的管理体制下,志愿部门与市场的关系也很难分清了。不同社会中这三个部门重叠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在伍思努看来,政府、市场和志愿部门之间存在着频繁的互动和交换关系,这包括:竞争与合作;各种资源的交换;各种符号的交易等。当不止一个部门的组织提供相似服务的时候,就存在着竞争关系。当集中不同的资源来共同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彼此之间就是合作关系。伍思努以城市中给老年人提供食品的例子来说明这种合作关系:由政府出钱购买食品,营利性的组织如饭馆等负责准备食品,非营利组织来协调这些活动并负责组织志愿者来发送食品。各个部门之间还存在着资源交换关系,组织和管理人员、技术、法律保护、公共关系、资金等往往在部门之间相互流动。
六、国外理论解释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局限
1、关于政府失灵理论
韦斯布罗德较为细致的分析了政府失灵与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非营利组织是在政府和市场都不能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我认为,这种说法可以部分解释中国非营利组织生成和发展。从中国现阶段的情况来看,非营利组织是在政府组织之后出现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无法满足公众需求的情况之下产生的。但韦斯布罗德的理论还不足以很好的解释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首先,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韦斯布罗德所说的政府失灵的含义是什么。如果脱离具体的运用范围和分析逻辑,“政府失灵”的说法常常是大而不当的。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韦斯布罗德所说的“政府失灵”指的是,由于民主制政府特定的运作逻辑(民主制的投票决策方式),政府决策往往只是代表了中位选民的意见,而不能满足其它选民的需求,从而导致了政府失灵。这显然和中国非营利组织产生的政治环境完全不一样。也就是说,韦斯布罗德所说的政府失灵的前提和条件,在中国是不具备的。当然,韦斯布罗德并没有试图把他的理论扩展到对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分析,只是我们试图运用他的理论来分析中国现实的时候,由于适用条件的变化,要注意理论的局限性。如果我们假设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是在政府失灵的情形下产生的,那么这种政府失灵是政府进行资源动员和社会治理能力上的失灵,而不是投票决策方式导致的失灵。
其次,韦斯布罗德的理论在逻辑上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既然政府代表的是中位选民,而不是其他弱势群体的意见,那么为什么政府会有那么多的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实施社会救助的法令出台呢?即使政府在具体实施救助计划的时候依赖于大量的非营利组织,但我们首先必须注意的是,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绝大部分资金是来自于政府的。也就是说,不管直接实施救助的主体是非营利组织还是政府自身,政府都直接或间接通过了对弱势人群实施救助的法令。这里存在的一个逻辑上的矛盾:既然政府不能反映弱势群体的需求,那么政府为什么会出台反映在社会中占少数的弱势人群利益的法令呢?同时,韦斯布罗德没有关注到限制政府行动的非经济因素,以及非营利组织本身与政府在组织特点和利用资源方式上的差异性。这种剩余分析策略使得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组织特点和运作方式仍然是一个黑箱。这极大制约了该理论的解释力。
2、关于第三方管理理论
赛拉蒙采用了与韦斯布罗德截然不同的分析逻辑。韦斯布罗德更多的是把非营利组织看作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之后的替代性衍生物,而赛拉蒙则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先于政府(国家)出现的,非营利组织的根源可以上溯到几千年以前。同时,赛拉蒙关注到了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各自的组织特点和运行方式,以及它们的局限性。并由此推论,正是由于二者在资金来源、运行方式、组织成本等方面的优劣互补,才使得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建立起了伙伴关系。这一理论仍然不能圆满地解释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运作。
首先,在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方面,中国政府部门并没有象美国那样,通过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委托非营利组织去提供服务。也就是不存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服务购买和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资金,尤其是开展福利项目的资金,绝大部分是来源于民间社会,主要依靠社会捐献,而不是来源于政府。
其次,在服务配送方式上,中国并没有出现由政府委托非营利组织给需要者配送服务的情形,绝大多数社会服务仍然是由政府部门来完成的。90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现的非营利组织,很多是基金会,而不是从事具体福利服务的组织。政府并没有由于非营利组织出现而发生服务配送方式上的改变。
其三,在中国,政府不仅仅是以“资金和指导的提供者”的角色出现的。政府很大程度上控制了非营利组织的人事任免权和较大资金的运用权力。
其四,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并没有表现出赛拉蒙所说的组织特点上的优势。它们不仅明显具有赛拉蒙所说的慈善不足、慈善的业余主义等问题,而且表现出类似于政府组织的弊端,运行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对社会需求缺乏回应。有些弊端甚至比政府组织表现得更为明显。
在中国,既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并不存在组织特征上的互补性,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如此大量的非营利组织集中出现呢?
3、关于其它几种理论
汉斯曼提出的合约失灵理论想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些物品要由非营利组织,而不是由营利性组织来提供。他更多关注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组织的区别,而没有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出专门论述。
吉德伦等人提出的政府??非营利部门关系的类型学,伍思努提出的政府、市场、志愿部门相互依赖理论,基本上是从宏观层面来把握政府与非营利部门之间的关系。这种类型化的模式划分尽管可以为我们观察二者的关系提供一个简洁的途径,但在运用到对中国现实的分析时,往往容易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在中国,政府与非营利部门如此复杂的交织在一起,以至于有些时候,我们甚至不能明确区分哪些是非营利组织、哪些是政府部门。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正用一种精巧而超乎寻常的方式互动着。这种复杂的社会现实,往往要求我们在进行深入的研究之前,先把二者的关系定位问题悬置起来,从现象中建构理论,从而摆脱关于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简单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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